564.依火險費率核定原則,凡使用性質為「住宅」者,不論公寓式樓房或非公寓式樓房,其中同層或他層有營業行為者(如美容院、餐廳),則其計費方式應為 (A)按其本身建築等級計費 (B)按其本身建築等級計算基本費率,並加計營業加費 (C)按同層或他層有營業行為者中之最高費率計費 (D)以上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