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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捷運概述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非因捷運營運機構之過失,對於非旅客造成死亡或傷害者,營運機構之責任為
(A)可不負任何責任
(B)仍應負賠償責任
(C)應酌給恤金或醫療補助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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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Vivian Lin 高一上 (2015/05/02)
第46條(損害賠償與卹金醫療補助費之酌給)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Lin Guang Jie 大三上 (2015/05/15)
               有過失                    無過失

旅客     大眾捷運法+民法    民法

非旅客    民法                    大眾捷運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3F
李逍遙 研一下 (2018/09/22)
第 4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

33. 非因捷運營運機構之過失,對於非旅客造成死亡或傷害者,營運機構之責任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