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
33. 非因捷運營運機構之過失,對於非旅客造成死亡或傷害者,營運機構之責任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