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為學理上之事實行為? (A)道路完工開始公用(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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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築夢踏實 高三下 (2014/06/23)
行政法之【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於「不發生法律效果」, 事實行為範圍甚廣, 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的宣導、勸 、報導、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 或興建公共設施、教育訓練、實施物理上強制力的「執行行為」以及觀念通知都屬於事實 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其常見之類型有: 執行行為、行政指導、行政檢查、行政上強制措施等。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事實行為受「法律保留」及「法律優位」原則支配。 3.下列屬於行政法上所謂「事實行為」 (1) 行政指導 (2) 長官對於屬官所為之職務分配 (3) 氣象局氣象報告 (4)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測速器 (5)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 (6) 課稅處分確定,【稽徵機關收受稅款之繳納】 (7) 拖吊違規車輛及保管 (8) 農產品行情報導 (9) 節育宣傳 (10) 租用辦公大樓廣告 (11) 消防局作成火場鑑定 (12)【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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