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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8 依民法第68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A)附屬物
(B)附著物
(C)添附物
(D)從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黃睿彥 大二上 (2014/04/11)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
例:
主物:電視機
從物:遙控器
從物(遙控器)常助主物之效用(電視機)同屬一人者。

【已刪除】8 依民法第68 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