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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32 依刑法第38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應沒收之物?
(A)違禁物
(B)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C)犯人家屬之物
(D)因犯罪所得之物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19/10/08)

答案應為BCD。注意題目是問:「依刑法『第38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應』沒收之物?」。


(A) 違禁物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B)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C) 犯人家屬之物 → 視詳情而定。(若為違禁物或《中華民國刑法》第38-1條第2項之犯罪所得者,應沒收之。若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項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者,得沒收之。)

(D) 因犯罪所得之物 → 若為違禁物或《中華民國刑法》第38-1條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者,應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38 條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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