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7 依訴願法第56 條規定,訴願書絕對應記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阿摩線上測驗
1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4/04/11)
第 56 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