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已刪除】30 乙因受丙之脅迫而將其所珍藏之古董出售於甲,甲為善意第三人,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不論甲是否為善意,乙均可主張其是被脅迫,而撤銷買賣契約
(B)甲為善意第三人,故乙不可主張其是被脅迫,而撤銷買賣契約
(C)此買賣契約無效
(D)此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已刪除]96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政風#15289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0.65581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想想美麗
高一上 (2014/04/17)
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舉
2F
成功抵達目的地的烏龜
高二下 (2014/05/03)
有疑惑??為何不是(B)--第II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
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檢舉
3F
gina882255
小六下 (2014/05/09)
法條只有"詐欺" 反面解釋可知脅迫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已刪除】30 乙因受丙之脅迫而將其所珍藏之古董出售於甲,甲為善意第三人,則此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