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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39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所有權人不得撤銷該用益物權?
(A)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B)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C)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D)永佃權人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代號:3501 頁次:4-4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2F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8/23)

§846永佃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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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趙飄飄 國一上 (2014/10/11)
跪求題目與答案的白話解釋~
4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1]。民法的用益物權有4種,分別是地上權[2]、農育權[3]、不動產役權[4]和典權[5]。
以用益物權中的不動產役權舉例,例如為了A地通行的便利,想要利用B地鋪柏油路通到聯外道路,A地和B地所有權人就約好在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供A地通行,並且到地政機關登記[6],這樣A地所有權人就享有使用B地通行的利益。

跟用益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擔保物權」。相較之下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只是針對別人的物有擔保債權、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例如抵押權[7]。"

用益物權

【已刪除】39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所有權人不得撤銷該用益物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