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7. () 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
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
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下列何者非屬停工通知書應記載
(A)停工理由
(B)停工範圍
(C)申請復工之條件與
程序
(D)復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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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0), C(200), D(1270), E(0) #2164848
統計: A(18), B(40), C(200), D(1270), E(0) #2164848
詳解 (共 1 筆)
#3881105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起訖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與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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