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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之屋頂,構成民法上之:
(A)動產與不動產混合
(B)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C)動產與動產之混合
(D)動產與不動產之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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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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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12/20)
添附 有三: 附合(民法第811、812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811)、甲之汽車噴上乙之油漆,合成一物(812)。合成物所有權依價值共有。 混合(民法第813條):甲所有之銅與乙所有之鐵融成一物、甲之咖啡與乙之奶精混合 加工(民法第814條):加工所增加之價值明顯超過材料之價值時,由加工之人取得所有權&而因加工合而導致權利受損之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取得所有權之人請求償金。(民法第816條)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12)
民法 第 811 條 (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22 甲以乙之水泥修繕自己房屋之屋頂,構成民法上之: (A)動產與不動產混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