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
就業服務法中華民國101年01月19日第五十條 (聘僱留學生及僑生之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就業服務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第 50 條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6 8 . 雇 主 聘 僱 就 讀 於 公 立 或 已 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