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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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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A) 十二歲
(B) 十歲
(C) 六歲
(D) 三歲 之兒童。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4 年 - 台北縣94年度幼稚園教師甄選-幼教專業#124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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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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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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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上 (2012/05/03)
發展遲緩(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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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さる ちゃん
國三下 (2012/05/05)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13條「特殊教育法第3條第2項第11款所稱發展遲緩」是指未滿「6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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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3/07)
名 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
發展遲緩
,指未滿
六歲
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
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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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純嘉
研一上 (2019/04/27)
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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