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 下列何項犯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尚非治安顧慮人口? (A)搶奪罪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