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A 國人甲的住所在 B 國,在臺灣死亡,關於甲遺留在臺灣的動產之繼承發生爭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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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chgfofx (2019/07/17)
(A)受訴法院應以 遺產在台灣,應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B)受訴法院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C)受訴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D)受訴法院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依涉民法第58條第1項,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套入本案,應適用A國法。 又A國法規定: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再套入本案,應適用B國法。 -->此為涉民法第6條之轉據反致。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