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於下列何種情形,在行言詞辯論時,不得再主張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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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2)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査之事項(X;得再主張) (B)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X;得再主張) (C)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X;得再主張) (D)未釋明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在準備程序提出者(O;「未釋明」不得再主張,釋明後方得主張。考點在「未」字) 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 (準備程序之效果)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