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褫奪公權為下列何者? (A)警察罰(B)秩序罰 (C)行政罰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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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又稱附加刑,係附主刑而宣告之刑罰。除有特別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但書)外,應附隨主刑而宣告,不得單獨科處。 從刑可分為: 一、褫奪公權,為能力刑之一種,或稱資格刑、名譽刑,即剝奪其公法上權利能力。公權被褫奪者,褫奪(一)公務員資格,(二)公職候選人資格,(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資格。 二、沒收:亦為財產刑之一種,以下列之物為限: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但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則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如有特別規定,則依其規定(第三十八條)。又贓物係屬他人之物,自不得沒收。沒收於裁制時併宜告之,然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四十條)。犯罪雖已免除其刑,仍得專科沒收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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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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