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有關1969年條約法公約關於保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B)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隨時得撤回,無須保留接受國之同意
(C)當事國所提出的保留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D)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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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13), C(24), D(648), E(0) #2429644

詳解 (共 6 筆)

#422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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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880
條約法公約§21三、倘反對保留之國家未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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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VCL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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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600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 保留及對保留提出之反對之法律效果


  一、依照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對另一當事國成立之保留:
  (甲)對保留國而言,其與該另一當事國之關係上照保留之範圍修改保留所關涉之條約規定;及
  (乙)對該另一當事國而言,其與保留國之關係上照同一範圍修改此等規定。
  二、此項保留在條約其他當事國相互間不修改條約之規定。
  三、倘反對保留之國家未反對條約在其本國與保留國間生效,此項保留所關涉之規定在保留之範圍內於該兩國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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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504

(A) 保留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

✔ 正確。

依《條約法公約》第23條第1項:「保留應以書面通知其他締約國及條約保存人。」
? 換言之,保留必須書面提出,不能口頭。
---

(B) 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保留隨時得撤回,無須保留接受國之同意

✔ 正確。

依《條約法公約》第22條第1項:「保留得隨時撤回,且不需取得接受國同意。」
? 注意這裡說的是「撤回保留」,不是提出保留。
---

(C) 當事國所提出的保留不得違背條約之目的與宗旨

✔ 正確。

這是《條約法公約》第19條(c)明文規定,若保留「與條約的目的與宗旨不相容」,即為無效保留。

---

(D) 全部條約在保留提出國與保留反對國之間,均不生條約效力

❌ 錯誤。

這是對「保留」制度的誤解,錯把「保留」等同於「全面拒絕整個條約」。

事實上,依《條約法公約》第21條:

如果一國提出保留,而另一國明確反對該保留,但未表示條約在雙方之間完全不生效力,那麼條約仍在未受保留部分繼續生效;

只有當「反對國」明確表示條約在雙方間不生效力時,才會導致雙邊關係上條約無效。

? 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說「保留國與反對國間,條約完全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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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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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8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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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條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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