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營利事業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日期,以下何者錯誤? (A)暫繳稅款及扣..-阿摩線上測驗
1F micky 高三下 (2016/09/08)
所得稅法第66-3條:「 I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89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6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II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A、B)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撥充資本日。--->(C)」 所得稅法第66-4條:「 I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II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