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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5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50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57 關於取得國家領土之方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取得領土主權係一國在無主地上,長期和平地有效控制該地,且占領期間無任何的國家 提出抗議
(B)由於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 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其他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違反上述規定而取得之領 土將不被承認
(C)國家可透過交換、買賣、或締結和平條約之方式,將領土管轄權拋棄,並由受讓國建立管轄權, 此一事實在國際法上稱為「割讓」
(D)「先占」係一國對於無主土地或被拋棄之土地,欲獲得領土主權的事實占領行為,其要件必須符 合形式上的宣告行為,以及實質上之有效控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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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是對無主地  時效是對有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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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之客體為其他國家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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