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交寄新聞紙或雜誌時,下列何項應按印刷物付費?
(A)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B)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C)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相同者
(D)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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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5), B(8665), C(740), D(2035), E(0) #703438
統計: A(1405), B(8665), C(740), D(2035), E(0) #703438
詳解 (共 5 筆)
#1072975
第 二十八 條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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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770
| 第二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 一、內容涉及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且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六個月者。 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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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359
郵務營業規章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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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217
印刷物比較貴 快3元 ,新聞紙雜誌才1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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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797
過期雜誌算印刷物
但是有特別路徑使其仍然可以算是雜誌(如如期辦理變更)則仍算雜誌
但是有特別路徑使其仍然可以算是雜誌(如如期辦理變更)則仍算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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