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應如何計算?
(A)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三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B)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四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C)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D)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一倍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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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0), C(218), D(9), E(0) #1011078

詳解 (共 1 筆)

#1212143
勞工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 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 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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