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在模式一中,由張先生為委託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他益信託,如果信託契約有約定委託
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該信託成立且尚未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該如何課稅?
(A)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B)對受益人課徵贈與稅
(C)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D)對受託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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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6), C(185), D(24), E(0) #3227049
統計: A(104), B(6), C(185), D(24), E(0) #3227049
詳解 (共 4 筆)
#759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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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部分:絕對不會對受託人課徵贈與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永遠是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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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部分:如果受益人不明、尚未存在、或所得未分派且符合稅法規定時,才會由受託人擔任納稅義務人來繳納該年度的信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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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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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留了一手,約定自己隨時可以把受益人換掉、或是把錢拿走(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權),這代表小張未來到底能不能真正拿到這筆錢,存在著極大的變數(利益尚未確定)。
因此,國稅局規定在信託成立時,先「不適用遺贈稅法課徵贈與稅」。 -
那什麼時候才課稅?
必須等到未來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小張」時,這筆錢才算真正送給小張,到那個時候才會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一般贈與)對張先生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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