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在模式一中,由張先生為委託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他益信託,如果信託契約有約定委託 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該信託成立且尚未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該如何課稅?
(A)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
(B)對受益人課徵贈與稅
(C)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D)對受託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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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6), C(168), D(21), E(0) #3227049

詳解 (共 3 筆)

#6228373
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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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753
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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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215
  • 張先生(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留了一手,約定自己隨時可以把受益人換掉、或是把錢拿走(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權),這代表小張未來到底能不能真正拿到這筆錢,存在著極大的變數(利益尚未確定)。
    因此,國稅局規定在信託成立時,先「不適用遺贈稅法課徵贈與稅」。

  • 那什麼時候才課稅?
    必須等到未來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給小張」時,這筆錢才算真正送給小張,到那個時候才會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一般贈與)對張先生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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