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有關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的敘述,下列何者最適當?
(A)由農業部依動物試驗數據計算並交衛生福利部公告
(B)其訂定與該藥物在組織的殘留時間長短有關
(C)雖然其訂定的主要考量是藥物毒性,但各國殘留容許量標準不一定一致
(D)為考量肝腎為藥物代謝主要器官,應設更低的容許量以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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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4), C(50), D(4), E(0) #3488245
統計: A(6), B(24), C(50), D(4), E(0) #3488245
詳解 (共 2 筆)
#7359693
(A)權責劃分錯誤: 台灣的 MRL 是由**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公告。農業部(獸醫研究所/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負責提供動物藥理、代謝數據及建議,但涉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法典公告權在衛福部。(B)混淆概念: 「殘留時間長短」影響的是停藥期,而非 MRL。MRL 是根據毒性與攝食量算出的「安全限量值」。即便一個藥物殘留時間很短,只要它毒性強,MRL 就會定得很低。(D)邏輯誤導: 肝、腎確實是代謝器官,藥物濃度通常比肌肉高,因此法規通常會針對肝、腎設定**較高(寬鬆)**的容許量,而非更低。若設得更低,會導致實務上所有經過代謝器官的肉品都無法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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