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甲將 A 房屋出租予乙,為期六年,未辦理公證,但已將 A 屋交付乙占有。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甲將 A 屋出
售予丙,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賃關係僅存在甲乙之間,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於丙之時,租賃關係當然消滅
(B)乙得主張其與甲訂立之租賃契約,繼續對丙存在
(C)甲須先終止其與乙間之租賃契約,始得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
(D)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辦理公證,故乙無從對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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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883), C(122), D(955), E(0) #1883152
統計: A(79), B(883), C(122), D(955), E(0) #1883152
詳解 (共 5 筆)
#3040145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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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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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 |
即所有權的移轉不影響租賃權。也就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房客也搬進去住了,如果房東之後將房子賣給別人(所有權移轉);房客乃可繼續居住,其權益不受影響,只是房東自動更新為新的所有權人。 不過承租人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想援用<買賣不破租賃>,如其租約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賃,一定要將該租約賃契約辦理公證;否則,不能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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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322
未公證
且
超過五年
未定期限
都不適用買賣不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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