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老吳為 X 商業銀行之董事長,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老吳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B)除消費者貸款外,X 銀行不得對老吳為無擔保授信
(C) X 銀行與老吳為不動產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D) X 銀行對老吳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
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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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5), C(443), D(29), E(0) #3227229
統計: A(26), B(35), C(443), D(29), E(0) #3227229
詳解 (共 2 筆)
#6264821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四、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三十三條之一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一項所稱自用不動產、第二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短期、就地重建之範圍,及第二項第四款之核准程序、其他銀行投資、持有及處分不動產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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