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57.銀行虧損逾資本額多少比例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