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時,下列何者較不適宜做為評估借款人之還款來源?
(A)固定薪資及利息收入
(B)出售擔保品收入
(C)租賃收入
(D)投資收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1452), C(40), D(273), E(0) #3349912

詳解 (共 2 筆)

#6255627
2.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共 2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562156

 

忽略了銀行的「放款核心原則」:銀行開門做生意是為了賺取利息,「以不處分擔保品為原則」。銀行最希望借款人是用每個月賺來的薪水或固定收入來還款。一旦走到要「出售擔保品」這一步,代表借款人已經財務信用破產、貸款出現逾期,這屬於補救措施的「第二還款來源」,絕非當初辦理貸款時評估的正常還款來源。

 

(D) 投資收入 ➡️【尚可接受】
如長年穩定的股票配股配息、基金配息。雖然市場有波動風險,但相較於變賣資產,這仍屬於能產生現金流的「收益」範疇(實務上銀行會打折計算)。

(B) 出售擔保品收入 ➡️【最不適宜】
承前所述,消費者貸款(例如房貸)是為了讓借款人居住或使用。如果一開始辦貸款時,借款人就預計要「賣掉這棟房子」來還每個月的房貸,邏輯完全不通。這屬於「資產處分」而非「常態收入」,是萬一債務人違約時,銀行逼不得已用來救濟的第二還款來源,因此在辦理貸款時,最不適宜做為評估的還款來源。

ㅤㅤ
ㅤㅤ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74658
未解鎖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在這...
(共 25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