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下列汽車設備之規格不得變更者為(A)排氣管(B)車身外附加燈飾(C)輪胎..-阿摩線上測驗
1F 謝旻 小一上 (2016/06/15)
第二十三條之一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