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依 UCP600 與 ISBP 之規定,有關單據正、副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單據未表明其為正本或副本時,如載有簽發人明顯之原始簽字者,視為正本
(B)單據標明〝O rig inal〞者方為正本,標明〝Duplicate〞、〝Triplica te〞者不視為正本
(C)當信用狀要求提示「2/3 套正本提單」,但未指示剩餘正本提單的處置時,可提示 3 /3 套正本提單
(D)信用狀要求提示〝copy of invoice〞時,提示一份副本發票,或未禁止時,提交一份正本發票亦符合。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此題的重點在於理解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