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運、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 可進行下列何項處罰?
(A)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得没入清除機 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D)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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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6), C(0), D(0), E(0) #113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