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42號 補充: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雖非行政處分,在符合要件下(具體項目有限制權益或增加負擔),仍有救濟原則之適用。
(A)通盤檢討-No.156法規命令(B)須當時人同意之形成處分(VA)(C)事實行為(行政內部行為) (D)程序決定是否為VA?
13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行政處分? (A)內政部通盤檢討變更縣市行政區劃(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