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用想太多
訴願法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有明文
只要行政處分不存在
表示訴願不合法不予受理
(C)的情況反而是請求做成行政處分
和(D)的撤銷處分不一樣
如果行政處分的做成在訴願決定之前
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
是訴願無理由
(C) 受理訴願機關在未為決定前,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行政處分此「遲到的行政處分」是指「有利於當事人之處分」!不然訴願機關不可逕以無理由駁回。理由如下:→根據101年2月聯席會議決議認為,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而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非有利於當事人之處分,不可逕以無理由駁回。
(C) 受理訴願機關在未為決定前,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行政處分
此「遲到的行政處分」是指「有利於當事人之處分」!
不然訴願機關不可逕以無理由駁回。理由如下:
→根據101年2月聯席會議決議認為,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而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非有利於當事人之處分,不可逕以無理由駁回。
40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無理由之情況? (A)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所憑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