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時,應如何決定? (A)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B)以..-阿摩線上測驗
1F Shouwhai Chen 小一下 (2014/09/17)
戶籍法#20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