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選項C也有一點爭議,因為依據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及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遷出及遷入登記屬於選項C的遷徒登記。
不過考試要選擇最貼近題意的答案,所以還是選A為佳。
依法律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除下列那一種登記外,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