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核心..-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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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ta31518 高一下 (2016/05/20)
釋字550號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就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於第一款雖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然法律於符合首開條件時,尚得就此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為特別規定,矧該法第四條附表二、丙、直轄市支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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