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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hobits20033 小一上 (2015/12/16)

34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

經請求補償論。

2F
yu 大一上 (2022/09/30)



郵局請求補償: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


郵局補償: 郵局同意履行補償得於收到通知之日3個月內賠償


補償確認後請求權:郵局於通知後3個月以內通知受領補償人。而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5年沒領就不能領了。


我的背法是,郵局是要服務他人的 所以申請補償時間給要求償的人多一些長達半年(6個月)
而郵局希望辦事效率快一些所以要在3個月內給出補償
而最後領取補償金的時間最長長達5年,因為表示補償時間更長。

1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