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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之效力為何?
(A)要保人得撤銷
(B)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C)完全有效
(D)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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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華 大二下 (2018/05/01)
保險法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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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江光光 高三下 (2018/02/27)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
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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