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旅行業辦理接待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 圍及最低金額為:
(A)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B)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二萬元
(C)旅客家屬前來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D)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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