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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含公職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含團體膳食管理) 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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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依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廚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幾星期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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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C)6
(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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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6天 ,已有 3 則答案
01 高三上 (2020/06/15):

依勞動基準法

第49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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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施 大一上 (2021/08/04):

610a0a07412a0.jpg#s-6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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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 (133634:邀 高一下 (2022/02/06):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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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依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女性廚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幾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