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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含公職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含團體膳食管理) 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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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規定,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有關其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續工作 3 個月未滿者,於 5 日前預告之
(B)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C)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D)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營養師(含公職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含團體膳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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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 - 99年第2次營養師考試試題#1583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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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9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Wk 我要一次上榜!!!
大一下 (2018/04/18)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未針對.....看...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相信讀的就一定會考(已上榜
高三下 (2022/01/20)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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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規定,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有關其預告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