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1月,政府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佃農承租耕種。地主免徵耕地,政府強制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
22.台灣光復後推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奠定其後經濟發展的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適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