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下列有關幼兒園走廊設置規定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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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14一定上榜 國三上 (2018/05/09)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第 9 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n一、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一樓,使用面n 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二樓,二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三樓,且n 不得設置於地下層。n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一樓。n三、應設置二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n 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n 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前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n 第 17 條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n一、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n 得小於二百四十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一n 百八十公分。n二、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n三、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n四、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