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身分 財產 這兩個東西才能打行政訴訟
釋字785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上述條文感覺有些模糊地帶,不過並不是申訴、再申訴之後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不過是限於「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跟過去觀念比較不同,這邊要稍微注意一下
579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公務員遭受記過處分 (B)學生遭受退學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