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阿摩線上測驗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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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12/12)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 現在已經沒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了 | ||||
7F 醫生 大一上 (2023/01/02)
憲法訴訟法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B) 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