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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性言論具猥褻本質,有違善良風俗,不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B) 以學術研究為目的之性言論得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其餘皆不屬保障範圍
(C) 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皆受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D) 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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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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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e Dene 高三上 (2014/04/28)
釋617號1.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2.刑法第235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看完整詳解
2F
張雅儀 高二下 (2015/03/24)
有人知道a錯在哪嗎?還是是指性言論基本上是受保障,要看法官判定是不是有造成羞恥感而定?
3F
陳顥銓 國三下 (2015/03/29)
回2樓  
大法官認為 性言論和資訊 是自由而可以被表達的(例如你可以在台北車站大聲疾呼一夜情的快樂),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但是 若涉及 營利($$例如公開徵妹來賣淫,網路約妹出來%%...)或是過於暴露而達公然猥褻之類的情況,則會觸犯刑法或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類的 當然要受處罰摟

4F
天天練一點 高三上 (2016/05/30)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作聯結,並足以引起一般社會不特定人之羞恥或厭惡

1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於「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解釋,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