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作業內容一、領用及歸還人員,應於「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內登記槍號、彈藥數量。二、值班人員應清點核對「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內,登記領用及歸還之槍號、彈藥數量(印記)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勤務派遣?所長並應查核。三、值班交接人員應清點交接之槍號、彈藥數量(印記),檢查槍櫃監視錄影系統、警示燈、蜂鳴器及移交槍械彈藥庫、櫃門鎖鑰匙,並填寫「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送所長查核。四、所長每日上、下午應親自清點查核一次,並應檢視庫存彈藥封存情形,查核結果應登錄於「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五、雙週查核時,所長另應檢查保養、維護及使...
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程序作業內容一、領用及歸還人員,應於「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內登記槍號、彈藥數量。二、值班人員應清點核對「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手提電腦登記簿」內,登記領用及歸還之槍號、彈藥數量(印記)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勤務派遣?所長並應查核。三、值班交接人員應清點交接之槍號、彈藥數量(印記),檢查槍櫃監視錄影系統、警示燈、蜂鳴器及移交槍械彈藥庫、櫃門鎖鑰匙,並填寫「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送所長查核。四、所長每日上、下午應親自清點查核一次,並應檢視庫存彈藥封存情形,查核結果應登錄於「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五、雙週查核時,所長另應檢查保養、維護及使用狀況,填寫「裝備檢查及保養工作單注意事項:(一)值班人員應確實保管槍械彈藥庫、櫃門鎖鑰匙,隨身攜帶,嚴禁任意置放。(二)領槍應放置領槍證,還槍時取回,不得槍與證同時存放或無槍無證。(三)本作業程序所稱「所長」,除指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分駐(派出)所所長外,包含各警察隊(組)長、分(小)隊長;專業單位比照辦理。(四)未列入勤務交接之裝備彈,應由所長蓋章及標示日期封存後,集中保管,並填寫「庫存彈藥紀錄卡」管控,每日檢查。
34.依據「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中「槍械彈藥查核清點作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