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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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鑑輔會為附屬縣市政府教育局的正式常設單位,受聘團隊成員亦是專責單位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其幼兒(稚)園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幼兒,其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事項,得委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協助辦理。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及各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
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46.依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縣市政府應設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