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何者,非屬保安處分?
(A)強制工作
(B)強制治療
(C)感化教育
(D)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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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8), C(60), D(2484), E(0) #241418

詳解 (共 1 筆)

#1185051
被宣告保安處分者,會先執行保安處分而刑罰在其後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感化教育處分:
因為未滿十四歲人而刑罰不處罰者,可以命令其進入感化教育處所,由國家專責單位施以感化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
2、禁戒處分情形有二:
  (1)吸食毒品者:
     犯吸食、施打或使用毒品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
     (如勒戒所等,施以禁戒(刑法第八十八條)。
  (2)酗酒者:
     禁戒處分目的在於迅速執行,為使行為人禁絕酒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3、強制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麻瘋罪)者,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執行以前,命令其進入相當處所(如醫療所等),接受強制治療。(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4、監護處分:
  心神喪失人因其無刑罰之感應性,故在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中明定其行為不罰,但是任其自由行為者,恐有危害他人之虞。故依法官之認定,必要情形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5、強制工作:
  遊蕩成習,遊手好閒之輩即不務正業,又沒有一技之長,只得藉竊盜強盜欺詐等不法手段取財,危害社會安良秩序,惟有教導其謀生技能、習於工作習慣,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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