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旅客參加國外旅行團,於出發前通知旅行社解除旅遊契約時,除應負擔證照費用外,關於賠償旅行社之
數額,下列何項不正確?
(A)出發當天通知者,旅遊費用 100%
(B)出發前 1 日通知者,旅遊費用 80%
(C)出發前 2 日通知者,旅遊費用 30%
(D)出發前 30 日通知者,旅遊費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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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1), C(30), D(9), E(0) #337430
統計: A(8), B(81), C(30), D(9), E(0) #337430
詳解 (共 2 筆)
#1008001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21
(八)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繳交證照費用後解除契約,但應
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標準如下:
1.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2.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
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
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
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繳交證照費用後解除契約,但應
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標準如下:
1.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十。
2.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
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
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
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二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
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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