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為縮短行政流程,機關辦理採購時,可以採下列何種方式執行,以節省時效?
(A)為避免公告程序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
(B)上級單位視需要授權機關自行辦理查核金額以上的開標
(C)機關辦理工程驗收時,主(會)計單位不須會同監辦
(D)避免國外廠商參加,盡量使開標作業單純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 B(428), C(55), D(33), E(0) #1167814
統計: A(128), B(428), C(55), D(33), E(0) #1167814
詳解 (共 4 筆)
#3576376
(A)
政府採購法#14: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C)
政府採購法#1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D)
政府採購法#106: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7
0